黄州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军离婚纠纷
作者: 李小军 刘一慧 时间:2017-06-01 阅读:554
起诉现役军人离婚如何处理?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军案件合议庭妥善处理一起现役军人离婚案件,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马某与现役军人杨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长期分居两地,感情淡漠,故马某起诉杨某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
开庭前,民一庭法官与被告所在的部队取得联系。部队表示,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夫妻感情恶化,矛盾冲突较多,虽然部队已经做过多次调解,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部队同意双方走司法程序,希望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主审法官法官从双方的感情基础、矛盾的发生起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同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夫妻关系有无维系的必要以及离婚后财产的处理方案。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起涉军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诉求,而且最大限度维护了军人的合法利益。